從法律上講,李開車送張回家的行為屬於善意,善意不是法律行為,只是出於道德約束的善意表示。善意不屬於意思表示的合同,缺乏法律效力的表示,即沒有受法律約束的意思,通常不產生法律關系,而是由道德或友誼等其他機制調整而沒有法律。比如請朋友吃飯,搭便車,都是好意。
壹般來說,善意不構成法律行為,也就是合同,不存在違約,但如果存在侵權,就要受到法律的調整。比如強行喝酒,開車出事故等行為。而李開車送張某回家,路上出了車禍,發生了法律關系。無論這起車禍是故意還是重大過失,李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我自己回答的,所以這個分析應該沒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