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和其他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3.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後,公司不能隨意辭退員工,但員工可以提前離職,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4.公司要辭退員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二十五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如果合同因上述原因以外的原因終止,公司必須提供補償。補償標準如下: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7.勞動合同期內,女職工還享受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保護。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