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或者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
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情節輕微”的情況分析如下:
1、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與幼女發生戀愛關系,自願發生性關系,無金錢交易。
2.16以下未成年人與幼女年齡差在4歲以內。
3.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無性侵前科。
對於奸淫幼女罪,無論行為人采取何種手段,也無論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與幼女發生性交,就具有強奸罪的客觀要件。
法律依據:
刑法
第236條
強奸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