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礙、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幹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或者調整承包土地的;
(三)強迫或者阻撓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四)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借口,迫使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五)以劃分“口糧田”、“責任田”為由,收回承包土地進行招標承包的;
(六)收回承包土地沖抵欠款;
(七)依法剝奪和侵犯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八)其他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