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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廢棄多少年後,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分析:1996年以後出臺的土地承包合同沒有明確承包期限,由國家確定。比如政策規定第壹輪承包30年不變,後來又規定第二輪承包再延長2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礙、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幹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或者調整承包土地的;

(三)強迫或者阻撓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四)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借口,迫使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五)以劃分“口糧田”、“責任田”為由,收回承包土地進行招標承包的;

(六)收回承包土地沖抵欠款;

(七)依法剝奪和侵犯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八)其他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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