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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支付約定的租金,並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將房屋原封不動返還出租人的約定。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要註意合同的以下特點:第壹,房屋租賃合同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有償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權利和義務。第二,房屋租賃合同只轉移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不轉移。第三,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房屋,是不動產,是特定的。第四,由於房屋租賃屬於特定對象的連續行為,即使在租賃期間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原租賃合同中確立的租賃合同關系仍然有效,房屋新所有權人必須承認承租人的合法權益。租賃期間,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租賃房屋轉租或轉借他人。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出租房屋的名稱、規格、等級、面積、單價和金額;租賃期限;租金及租金支付期限;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變更;雙方的責任;優先級;免責條款;爭議的解決等。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705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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