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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法律沒有強制規定,但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壹般為5-10%。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政府投資的全部或者部分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質量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不是強制的,壹般5%,也有10%,沒見過超過10%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是信用記錄成員以工程價款結算總額乘以合同約定的比例(壹般為5%)對自身企業信用的質量保證金。信用記錄會員不僅要接受信用評分和交易評價的監督,還要接受質量擔保的監督。信用記錄會員在合作過程中違規時,需要扣除相應的質量保證金作為懲罰。“質量保證”不僅是對服務質量的信心證明,也是宣傳形象最有力的工具,還能讓合作夥伴更放心。

法律客觀性: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合同約定承包人以銀行保函代替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五條實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用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六條工程竣工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擔保方式的,發包人不預留任何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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