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國人大常委會2013年2月28日,13,廢止勞動教養制度的決定落下帷幕。從中央決定廢止勞教制度,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廢止勞教制度,短短壹個多月,中央兌現承諾的改革勇氣,體現了對民意的尊重,彰顯了中國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進步。2.勞動教養制度是我國在特殊時期推出的壹項行政處罰措施。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這種制度已經越來越不適應。勞動教養制度本身因缺乏法律授權和規範、勞動教養對象不明確、處罰程序不當等問題日益受到詬病。在壹些地方,它甚至演變成有關部門濫用職權、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手段,要求改革勞動教養制度的呼聲強烈。由於勞教制度可以不經法院審判就宣判,沒有辯護救濟制度,沒有透明度,往往壹些勞教人員在沒有收到任何法律文書的情況下就被勞教了,有的還受到了嚴厲的處罰。這種制度極易侵犯人權,更有違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和尊嚴。及時廢除它對弘揚法治精神具有積極意義。
法律依據:
關於廢止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
第壹條1957年8月1日NPC第壹屆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通過的《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批準國務院勞動教養決定的決議》和《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決定》同時廢止。
第二條10月29日NPC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批準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決議》廢止。
第三條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有效;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後,依法被勞動教養的,解除勞動教養,剩余期限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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