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故意,但根據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所謂法律事件,就是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當事人意誌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法律事件可以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社會事件包括政變、示威遊行、戰爭等。自然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人的自然生滅等。
我國1986的《民法通則》沒有直接采用法律行為的概念,而是采用了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行為的概念。在制度設計上,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