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治安管理處罰,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拘留、罰款是主要處罰措施,對於聚眾鬥毆等尋釁滋事行為,或者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可以給予拘留、罰款等處罰。但法律也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予行政拘留處罰。罰款只針對家長。
剩下的就是政府來管了。根據2013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對於像李某軍這樣的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予以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或者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教育。工讀學校要嚴格管理和教育。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問題是國內的工讀學校越來越少,各地辦學差異很大。有些工讀學校甚至成了“被忽視的小機構”,地位有待厘清。勞教制度廢除後,幾乎成了“僵屍條款”。歸根結底,沒有壹個部門願意主動去做接納、教育未成年人這種“負能量”的事情,從而對“李某軍”形成了縱容——往往到了年齡就放任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