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高速鐵路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設計運營時速250公裏以上(含預留)、初期運營時速200公裏以上的旅客列車專用鐵路(以下簡稱高速鐵路)。
第三條高速鐵路安全保護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依法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技防、物防、人防相結合,構建政府部門依法管理、企業主動防範、社會力量參與的綜合治理格局。
第四條國家鐵路局負責全國高速鐵路的安全監督管理。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高速鐵路的安全監督管理。
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鐵路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完善高速鐵路安全防護標準,加強行政執法,協調有關單位及時消除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