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擴展數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調整不徹底的缺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通過規範經營者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義務,特別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行為,即必須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對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
保護消費者權益不是消費者個人的事情。當代社會生產與消費的關系密不可分,結構合理、健康發展的消費無疑會促進生產的均衡發展。沒有消費,就沒有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已成為實施消費政策的重要內容。因此,它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