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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改建舊墳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壹是規定農村村民設立公益性墓地等殯葬設施必須經過批準。

第二,墓的位置有限制。

三、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已有規定。

第四,規定了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七章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殯葬管理條例

第壹章第六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他人不得幹涉。

第二章第九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殯葬設施。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為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

第五章第十九條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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