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墓的位置有限制。
三、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已有規定。
第四,規定了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七章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殯葬管理條例
第壹章第六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他人不得幹涉。
第二章第九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殯葬設施。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為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
第五章第十九條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