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我不小心搜到了妳的問題。我現在和妳有同樣的問題。合同是14,10年6月簽的,14年7月沒有通知我們。合同終止時,自動續約壹年。當時中心工作人員說:如果現在終止合同的服務押金不退,公司會繼續租雷格斯,因為太小了,租不起前臺。租了雷格斯壹年多,客戶基本不打座機,每個月有五天不用。基於實際情況,他們向雷格斯提出解除合同法,認為畢竟我們違約了,服務押金不能退。結果雷格斯回復:如果解除合同,服務押金不予退還,同時支付剩余租賃租金的50%作為違約金。我回答:從下個月開始,我們公司就不再交房租了嗎?雷格斯回答:如果妳的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將有滯納金,我們部門將要求妳支付罰款。(那是關於談話)雷格斯提到的違約金,合同裏沒有規定。
1,自動續約,按照我今天的理解,如果合同中有約定,是會得到法律支持的。
2.當時我和雷格斯簽合同的時候,沒有仔細看。我真想給自己壹巴掌...如:合同2.4關於立即終止合同;比如我看到合同2.11的執行條款就笑了,想抽自己壹巴掌。所謂“霸王條款”,是指部分經營者為逃避法律義務、減輕自身責任,單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也許這屬於霸王條款,但妳知道,雷格斯是壹家英國企業和跨國公司。就算他們訂立的合同裏有所謂的“霸王條款”,估計我們也只能吃黃連啞巴虧,苦也說不出來。據我所知,雷格斯在中國所有地區的所有合同都是統壹的。)
3.我也在研究強制終止會不會有法律風險。
我不知道如何解決妳和雷格斯之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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