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的合同是可撤銷合同。木材公司利用進出口公司對木材的迫切需求,高價出售木材,這是壹種顯失公平的合同,是壹種可撤銷的合同。經理暗示合同無效是不正確的。
(2)木制品進出口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嗎?
進出口公司不能要求取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本案中,進出口公司在得知此事後壹年半時間內未提出撤銷請求,其撤銷權已消滅。
(3)如果木制品進出口公司要求變更合同內容,司法機關可以撤銷合同嗎?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予撤銷。”因此,受理機關不能撤銷合同。
(4)如果本案合同標的的稀有木材屬於國家保護物種,嚴禁采伐,那麽該合同是否有效?
在合同標的是國家禁止采伐的樹種的情況下,合同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無效。
(5)在(4)的情況下,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
在(4)的情況下,合同中的目標木材及相應價格不得退回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