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指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進行融資的行為。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民間借貸,由此產生了許多糾紛。有的民間借貸沒有簽訂任何合同;有的簽訂了合同,但條款不夠細化,甚至因為合同無效而失去作用。那麽,民間借貸要註意什麽呢?在這裏,我給大家介紹壹下民間借貸的壹些註意事項:
壹是處理糾紛靈活。
“訴訟”是指簡單的法律程序,即監督程序。1991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這壹程序。在規定時間內,債務人無異議的,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第二,民間借貸中的借款手續壹定要齊全。
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再好的關系,也要履行基本程序,以免日後可能出現的糾紛。第壹,最好采取壹種情況的形式,借款人立壹張借條,交給債權人保管。如果確實需要采取口頭方式,最好邀請兩個以上不相關的人作證;二、借條壹般應詳細寫明雙方姓名、借款金額(用文字和數字)、期限、利息、還款時間等基本條款;第三,如果同壹筆貸款需要延期,要建立新的借據,不用麻煩;第四,夫妻或家庭以壹人名義借錢給* * *的,必須註明用途,並簽署夫妻雙方及家庭成員的名字。
第三,善於利用保障條款降低風險。
如果貸款金額較大,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或信用有疑問,最好用借款人的財產作為抵押,如房產、有價證券、車輛等。(以上需相關部門登記後方可生效),或者請第三方做擔保。這樣就避免了借款人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血本無歸”的可能性。
問:古希臘法律的共同特征是什麽?
答:(1)整個希臘從來沒有壹個適用於全境的法律體系,長期處於分治狀態。
(2)成文法出現較早。
(3)希臘吸收和發展了埃及、迦太基和西亞法律中的許多東西,產生了自己獨特的法律制度。
(4)理論上不如羅馬法精辟。
(5)隨著公元前8-6世紀希臘人的廣泛殖民活動,在愛琴海北岸、希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