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性質可以確定。比如買賣合同壹般是有償的,如果變成無償的,就變成贈與合同了。在壹些有償合同中,如果存在明顯不公平、嚴重誤解等情形(壹方利用對方的緊急情況獲取利益),受損害人有權要求變更或撤銷,但這種情形不太好證明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父親A病危急需用錢,而乙方知道其家中有壹幅名畫,想讓甲方低價出售,而甲方壹時找不到其他買家,只好賣給乙方,就明顯不公平而言,甲方有權要求撤銷或變更。
(2)義務不同。比如自由保管的合同,保管人承擔的註意義務比較輕,只需要保管好自己的東西就可以了。如果保管人因疏忽而損壞了東西,他將酌情免除責任,盡管他不能完全免除責任。有償合同中,托管人的註意義務較重,會承擔全部責任。
(3)主體要求不同。重大有償合同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純受益的民事合同(自由合同)不需要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