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做好筆錄後,如果有什麽需要補充的,不管過了多少天,都可以去派出所補充內容,但是壹定要保證內容的真實性。派出所的筆錄可以作為證據。所以每壹份筆錄都需要在陳述後簽字確認。
只是在派出所做筆錄而不處罰,不會留下犯罪記錄。犯罪記錄是指壹個人過去犯罪或犯罪行為的記錄,也稱前科。個人犯罪記錄,存放在地方或國家檔案館,是自然人的歷史替代表現。
壹般去派出所做的筆錄就是詢問筆錄,其內容如下:
1,標題。供查詢記錄;
2.求簡單介紹。按照規定的欄目,逐項記錄詢問的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詢問時有其他人在場的,也應當記錄在案;
3.詢問內容。采用問答方式,如實記錄受訪者提供的證詞;
4.檢查筆錄。詢問結束後,記錄人應當向被詢問人出示筆錄或者向其宣讀,如有不符,應當允許其更正。確認後,受訪者應在記錄上寫下“上述記錄我已看過或念給我聽,無出入”的字樣。
5.被訪談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