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灘塗、領海、專屬經濟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壹切海域從事養殖、捕撈水生動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漁業水域進行統壹規劃,采取措施增加漁業資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受益單位和個人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專項用於漁業資源增殖保護。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征收辦法,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情節嚴重的,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