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明確年終獎,只是規定年終獎屬於工資總額範圍,發放方式壹般由企業自行確定。年終獎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工資總額的構成。根據法律規定,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津貼和加班工資構成。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年終獎金壹般是公司對員工進行考核後發放,公司不符合發放獎金的條件。當然不發獎金也是可以的。員工退休後,因為沒有審核,年終獎不發,最終獎金是公司自己的事。在下列情況下,無論是否即將離開單位,員工都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獎金。
1.獎金的具體計算方法在勞動合同中約定。2.根據單位規定,由用人單位發放獎金,獎金有具體的數額或計算方法。3.公司已經決定給員工發獎金和具體的獎勵方法。如果公司食言,員工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支付獎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總額構成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小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費;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