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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嫖娼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壹)賣淫、嫖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壹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1,已經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發生性關系的;2.初次賣淫嫖娼,認錯態度好,有悔改等特殊原因的;3.其他情節輕微的。(二)因賣淫、嫖娼被依法罰款、行政拘留、接受教育、勞動教養的,執行期滿後三年內申報勞動教養的。(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1、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賣淫未遂的;2.不以盈利為目的;3.其他情節輕微的。(四)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後五年內,或者被判處勞動教養後三年內,或者三年內被判處刑罰兩次或者壹次以上的,應當報勞動教養。(五)賣淫嫖娼案件情況復雜,按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判定仍過重或過輕的,報請局領導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因為單純的嫖娼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所以往往給予行為人的處罰是治安管理處罰。此時如果是嫖娼未遂,給予的處罰相對較輕。另外,如果在嫖娼過程中有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此時將被認定為刑事犯罪,因此將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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