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部門法,中國的法律分為七類,包括憲法及其相關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以及程序法和非程序法。這些部門法是根據調整對象和方法來劃分的。壹般法是指在效力範圍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對普通人或物在較長時期內在全國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別法是指對特定主體或事項,或在特定地區或特定時間有效的法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這部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制定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