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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獲取證據的具體法律規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以下處理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壹)根據情況及時采取錄音、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強制措施;(三)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第二十三條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查封、扣押、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經查,不需要繼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采取或者終止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人批準。第二十四條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當事人拒絕接受調查,或者當事人、有關人員拒絕在相應執法文書上簽名、蓋章的,辦案人員應當在執法文書或者其他有關材料上說明情況,並通過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予以證明。必要時,辦案人員可以邀請第三方作為證人。以上是關於質量監督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質量監督案件的處理程序是由法律規定的,地方政府也會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關於處理程序和法律的細節有詳細的記錄,所以我不能在這裏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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