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自願申請提前退休:
(壹)工作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條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他們的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並鼓勵他們充分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擴展數據:
根據《國家公務員法》第86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辭去公職:
(壹)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的特殊崗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崗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解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完成,本人必須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和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