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或個人同時對同壹塊土地主張所有權而未確認,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屬於土地權屬矛盾。
它具有以下特點:
(1)主體多元化,土地權屬糾紛壹般發生在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與集體之間;使用權之爭是國家和集體之間的,是集體和集體之間的。也發生在國家或集體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
(2)客體的特定性壹般表現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的問題上。
③大部分糾紛具有情況復雜、歷史悠久、查證困難、政策性強的特點。
④土地權屬爭議有具體程序。
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是:
①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的權屬邊界不清;
②場地面積與批準面積不壹致;
③用地手續不全;
④相關補償安置措施未落實;
⑤國家政策體系的變化;
⑥土地租賃、借用、重復征用和劃撥造成土地權屬混亂;
⑦無原始記錄的農田基本建設等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原有土地現狀和邊界的改變。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多以口頭協議的形式相互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在這種情況下,壹方要求收回分包、租賃、交換或耕種的土地,涉及如何確定土地的口頭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