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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退休年齡的法規

各類人員的法定退休年齡

1,幹部法定退休年齡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

(二)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因工致殘,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作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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