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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農村修墳的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農村修墳的規定如下:1。實行火葬的農村,不允許土葬;2.不允許第二次棺葬;3.農村提倡文明殯葬。農村遷墳規定如下:1。遷墳前,征收拆遷工作的具體實施單位必須出具遷墳通知書;2.城市規劃區內因征地需搬遷的墳墓,必須嚴格執行嶽陽市殯葬改革制度;3、烈士、信教群眾和少數民族的墳墓遷移應會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人口密集、耕地較少、交通便利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允許實行火葬和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第五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通過存放骨灰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火葬具體規劃,將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的新建和改造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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