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做到簡明、清晰、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披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公開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公開而未公開的信息。
證券在境內外公開發行和交易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