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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19《關於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理解

法律主觀性:

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男子,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是犯罪。依據刑法第17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已滿16周歲的男子,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在無期徒刑幅度內從重處罰。犯罪情節嚴重的,處死刑或者極刑。我國刑法已將奸淫幼女罪納入故意殺人罪。[1] 2014 1.2根據我國關於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規定,對不滿14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說,即使被害人身體發育、言語、舉止早熟,加害人辯稱自己錯把被害人當成了14歲,也不應接受其辯解。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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