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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有償補課的規定

法律解析:教育部發布的《關於禁止中小學教師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中有六條禁止性規定。其中壹條是,禁止中小學組織和要求學生有償補課;二是嚴禁中小學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開展有償補課;三是禁止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因此,我國明令禁止教師節假日補課,違反者將受到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第四條對下列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進行處理:

(壹)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等渠道發布和轉發錯誤觀點,或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和不良信息。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和有償行為。

(五)歧視、侮辱、虐待和傷害學生。

(六)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有突發事件,面臨危險,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逃避的。

(七)與學生發生正當關系,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

(八)在招生、考試、晉級、保送和績效考核、崗位招聘、職稱評定、評審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九)向學生及其家長索取或者收受財物,或者參與學生及其家長出資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資料、社會保險,或者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者為校外培訓機構及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的。

(十壹)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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