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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基礎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我國《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可以向第三人或者公司內部其他股東轉讓。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必須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有關文件,辦理變更登記。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通過股東內部轉讓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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