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依照規定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或者偽造。公民有改名的權利,但要遵循壹定的法律條件和程序,不允許隨便改。根據《中國人民* * *和全國戶籍登記條例》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應當嚴格變更姓名。壹般不會改名。如需個別變更且理由充分,由本人寫出申請,經派出所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後,報公安局長批準。幹部、職工需要更名時,必須持有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批準證明,方可更名;18周歲以下人員將出生姓名變更為學名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提出申請,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實情況後予以變更;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和正在受刑法處罰的人,以及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不準改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公民,可以申請變更姓氏登記:(1)因血緣關系變更父姓和母姓的;(二)因收養而改姓的;(三)因涉外婚姻變更姓氏的;(4)因父母離婚或再婚而改姓的;(五)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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