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3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居間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居間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
第九百五十六條行紀人按照市場價格賣出或者買入商品的,行紀人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但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情形下,行紀人仍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