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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保證人仍提供保證的法律後果

第壹,主債權過了訴訟時效,擔保人還在擔保。

二、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後,債務人在借款通知書上簽字或蓋章,重新確認債務,保證人不必承擔責任。

3.保證人在時效期間屆滿後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承擔保證人的責任。

4.保證人在催收期間的債權人借款通知書上簽字或蓋章的,不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人在債權人專門出具的承擔保證責任的通知書上簽字蓋章的,承擔保證責任。

六、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保證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壹般保證人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壹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被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計算。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被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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