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的性質
1,民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
2.民法是文明法;民法既是行為準則,也是判斷準則;
3.在民商分離的國家,民法除商法外都是私法;在民商合壹的國家,民法就是私法的全部;
4.就其內容而言,它是規定權利主體是否有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所以它是實體法,而不是程序法;
5.就其適用範圍而言,它是壹個國家內部實施的法律,所以它是國內法,而不是國際法;
6.就其效力而言,它是全國主體間的壹般法律,所以它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別法。
第二,民法的分類
1.民法作為壹個法律概念,具有實質意義和形式意義。
2.實體民法。實體法是指作為部門法的民法。
3.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正式民法是指以壹定文體編纂而成,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第三,民法的調整對象
1,民法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
2.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