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自首規定(試行)
第七條在紀檢監察機關初核談話、調查談話、訊問過程中,或者采取留置措施後,有關人員主動交代紀檢監察機關對其涉嫌違紀或者職務犯罪不了解的問題的,不視為主動投案,但可以依法依規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主動投案後潛逃、逃避審查調查的,不認定為主動投案。
第十壹條有關監督、檢查、審查和調查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安排人員與自首人員談話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進行,並形成談話記錄。如有必要,可由主動投案人單獨撰寫書面說明。原則上談話全過程要同步錄音錄像。
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班子成員收到主動投案的,由領導班子成員帶領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見面談話,然後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將主動投案移交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