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1,中午(12時至14時30分)和夜間(22時至次日6時),噪聲排放不得超過50分貝;
2.夏季7時至9時、冬季19時至21時30分、7時30分至9時30分、19時至21時,噪聲排放不得超過80分貝;
3、在上述規定以外,噪聲排放不得超過65分貝;
4.任何單位和個人受到社會生活噪聲幹擾的,可撥打110向公安機關舉報投訴,公安機關將及時處理並給予答復。
當廣場舞播放的音樂達到噪音汙染時,他們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投訴,公安機關會進行處罰。公安機關處罰後不制止的,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肇事者,消除危害或者賠償損失。判決生效後違法行為不停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禁止在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區域使用高音喇叭,市區公共場所必須按照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使用音響設備。
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以及使用音響設備可能產生可能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