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內容:
1.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2.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命題範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制定並公布的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為準。客觀測試采用閉卷方式。
3.主觀題考試配備法律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組織國家司法考試,考試使用民族語言文字試卷。
4.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每年舉行壹次,分為客觀考試和主觀考試兩部分,全面考察考生從事法律職業應具備的政治素養、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
性能異議:
1.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在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成績核查書面申請。
2.可以向原報名機構提出分數核查的書面申請。居住在臺灣省地區的考生如對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臺北提出書面成績轉移申請。
3.根據司法部發布的《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規則》,分數核查的範圍包括試卷四和參加試卷壹、二、三但無考試成績的試卷。
4.考試成績已經核實並書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查分。司法部及其考試機構不直接受理個人核查申請。逾期未報考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