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現行職工產假至少128天,其中產假98天,計劃生育獎勵假30天。經腹分娩等難產次數可增加30天,即158天。如果30天的獎勵假延長到80天後,產假至少可以休178天。我國《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廣東工作的女性可享受80天獎勵假,男性可享受15天陪產假。並會在規定的產假內支付工資,不影響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和考勤獎勵。產假是指勞動婦女生育前後的休假待遇。產假的持續時間壹般為產前半個月到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的,生育前後可延長至四個月,女職工應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解除或者以其他形式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的,職工可以依法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發放。如果雇主不付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產假前的工資標準自行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法律依據: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
根據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有80天的帶薪假,男方享有15天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支付工資,不影響福利和考勤獎勵。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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