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廣東省東莞市勞動法和婚假規定的咨詢

廣東省東莞市勞動法和婚假規定的咨詢

廣東省勞動廳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金暫行規定

粵勞薪[1997]第115號

3.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增加10天(回答者註:2065年3月27日廣東省人大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晚婚增加假期仍為10天)。如果已婚員工不在同壹個地方工作,他們可以根據距離給予旅行假。途中交通費由員工自行承擔。

七、員工享受假期、年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護理假,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其中,已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女職工產假工資可按當地生育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

九、年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護理假原則上應連續安排,假期內有公休日的不增加假期天數(回答者註:年假內有公休日的不增加假期天數的規定無效,因為與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沖突)。

  • 上一篇:2023年江蘇省省直事業單位筆試
  • 下一篇:規制電信網絡詐騙的法律依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