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1條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由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除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而貸款的以外,法人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
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所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金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
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三人單方面向債權人作出書面保證,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