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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三艘非自有船舶認定和處置辦法

為有效維護我國水域正常管理秩序,準確認定船舶性質,嚴厲查處和打擊走私、非法運輸、非法捕撈、非法采砂、走私等各類水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壹、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可以認定為“三無”船舶:

1.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編號、證書和船籍港的;

2.船舶證書有效期滿依法被註銷、吊銷、撤回、撤銷或者未延期的;

3、船舶所有權登記已經註銷,註銷原因是滅失、失蹤、沈沒、拆解、毀壞或者終止生產;

二、對非法捕撈的行政處罰有以下幾種:

1,罰款;

2.沒收漁獲物、非法所得和漁具;

3、暫扣、吊銷捕撈許可證和其他捕撈許可證;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

法律依據:《廣東省三無船舶認定和處置辦法》

第三條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需要共同認定“三無”船舶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三無”船舶的聯合認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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