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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中首次不處罰的標準是什麽?

2021 7月15日起,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正式生效。行政處罰法是規範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的壹大突破是增加了“初犯不予處罰”的規定,即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下列違反廣告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經及時糾正的,免予行政處罰: (壹)違反《廣告法》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廣告中引用的內容合法正當,但未在廣告中標明出處的;(二)違反《廣告法》第十二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類型,但專利有效的;(三)違反《廣告法》第十四條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明顯標明“廣告”字樣,但內容能夠使消費者識別為廣告的;(四)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在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但該廣告是通過廣告主的自有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等自媒體發布的,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五)違反《廣告發布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廣告發布單位未按要求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的;(六)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發布未標明醫療機構名稱或者《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的醫療廣告,但該廣告是通過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布的,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七)違反《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十壹條規定,發布無農藥廣告批準文號,但已取得批準文號且在有效期內的農藥廣告,且發布的農藥廣告與批準的內容壹致的;(八)違反《獸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十條,發布的獸藥廣告未標明獸藥廣告批準文號,但已取得獸藥廣告批準文號並在有效期內,發布的獸藥廣告內容與批準內容壹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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