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七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使用中國國旗、國徽、國歌;(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名義;(三)使用國家、最高、最好等術語;(四)妨礙社會穩定、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損害公眾利益的;(五)擾亂公共秩序,違反社會習俗的;(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和醜惡內容的,(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的;(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並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廣告業務。
第九條表明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和承諾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和承諾的廣告,應當清晰明確。廣告表明推銷商品和提供服務附有贈品的,應當標明贈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廣告中使用的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應當真實、準確,並標明出處。
第十壹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類型。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被終止、撤銷或者無效的專利廣告。第十二條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