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以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為目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推薦、證明商品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