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於壹般的虛假廣告,法律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廣告是虛假的,才會承擔連帶責任。對於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來說,他們所能掌握的廣告信息只能是局部的,這些信息主要是由廣告主提供的。面對大量關於商品或服務的信息,要求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逐壹識別每壹條廣告以保證內容的真實性是不現實的。因此,《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只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履行正規的廣告審查義務。如果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已經嚴格履行了法律要求,認真審查了各種證明材料,並未意識到廣告的虛假性,此時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是不公平的。我國法律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對廣告的設計、制作、發布負有壹定的審查義務。消費者只要證明自己違反了審查義務,就可以證明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有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廣告主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是虛假的,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作推薦、證明的,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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