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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特許經營權

法律分析:指當局授予個人或法律實體的特權。國際特許經營協會認為,特許經營是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的壹種契約關系,特許人提供或有義務保持對受許人的商業訣竅和培訓領域的持續興趣。被特許人的業務是在特許人擁有和控制的相同標識、商業模式和流程下開展的,被特許人用自己的資源投資經營。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七條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具有成熟的商業模式,並具有持續為被特許人提供業務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的能力。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至少擁有兩家直營店,經營時間應當超過1年。

第八條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備案:

(壹)營業執照或者企業登記(註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4)市場計劃;

(五)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應當經依法批準後方可經營,特許人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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