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七條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具有成熟的商業模式,並具有持續為被特許人提供業務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的能力。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至少擁有兩家直營店,經營時間應當超過1年。
第八條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備案:
(壹)營業執照或者企業登記(註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4)市場計劃;
(五)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應當經依法批準後方可經營,特許人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