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勞動婦女在分娩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為分娩前半個月至分娩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分娩前後可長達四個月,女職工可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剖腹產是否定義為難產,要看具體情況。只要符合難產事實,醫院就可以出具難產證明,申請15天難產。
如有特殊情況,可延長至壹年。其他情況如下:
1.女職工生育後可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按懷孕40周計算,孕前38周可開始休產假回家待產,產前未休產假的可直接享受產後98天產假)。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註:難產主要包括剖腹產、會陰三度破裂、吸引分娩、產鉗分娩、臀位圍產兒分娩等。).
3.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4.懷孕後不到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的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