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可分為規範性法律文件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狹義上也稱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有效或適用範圍,即法律對誰、什麽、何地、何時具有約束力。本章所說的法律效力是狹義的法律效力。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判決、裁定、逮捕令和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百四十壹條規定:(1)憲法最具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3)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依法由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修改的,在本自治區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根據授權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五)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六)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七)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此外,根據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與其各自的基本法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