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已於2006年8月29日由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並將於2006年2月29日起施行。現行版本是在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修訂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壹條的目的是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範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工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煤炭生產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三條
煤炭資源屬於國家。地表或者地下煤炭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四條
國家對煤炭開發實行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的方針。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五條
依法保護煤炭資源,禁止任何亂采濫挖破壞煤炭資源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六條
國家保護依法投資開發煤炭資源的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保障國有煤礦健康發展。
國家對鄉鎮煤礦實行扶持、改革、整頓、聯合、提高的方針,實行正規、合理、有序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