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公示,或者沒有按照人民的程序制定,法院是不會支持規章制度的。
法律鏈接:《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